同學們安啦 ! 少年違法不必罰 ?論青少年犯罪法律適用之一

  • Post last modified:2024-04-08

案例

某校園濺血意外!15歲A同學於校園內與B同學發生口角爭執,A同學突然情緒失控、拿起預藏之彈簧刀揮舞攻擊,造成B同學當場重傷倒地,送醫搶救最終宣告不治,令師生及家屬痛心萬分。

 

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應受處罰?

(一)現行法律規範下,犯罪行為之評價及規範適用刑法規定,按現行刑法第18條規定,「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,不罰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其刑。」意即未滿十八歲之人(即通常所稱之未成年人),如有犯罪行為,可以減輕刑責,甚至不予處罰。

(二)然而,並非未成年人犯罪即一概無法可罰,現行法律對於青少年犯罪事件,特設「少年事件處理法」,以規範及評價未成年人非行及犯罪行為。參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,「本法稱少年者,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。」

(三)本案例中,涉案A同學於犯案時年滿15歲但未滿18歲,雖然其仍屬未成年人,但其所為犯罪行為,仍應受少年事件處理法評價及規範。

 

少年「事件」之分類?

當少年涉嫌觸犯刑法或有高風險行為時,法院會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該事件,其中又可區分為「少年刑事案件」、「少年保護事件」二種類型。在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時,法院先進行調查(分為少年調查官調查及法官調查),再依調查結果,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裁定少年所觸犯之事件性質屬於少年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。

(一)少年保護事件

若認定為少年保護事件,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9條、第51條規定,法官得裁定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保護管束。

此外,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,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,認為情節輕微,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,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,並可同時為告誡、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以及轉介福利、教養機構、醫療機構、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。

(二)少年刑事案件

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,認為少年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已經滿 20 歲,或者犯罪情節重大,認為要用刑事處罰比較適當時,則會將案件裁定移轉給檢察官偵辦,此即少年刑事案件。

 

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意旨

我國刑法對於相關刑事案件已有明文規範,為何仍要增訂少年事件處理法?其立法目的為何?

(一)依刑法規定,行為人之行為具備不法之後,仍須具備罪責要件,方有對自身行為負責之能力。惟是否具備罪則能力,其中一個判斷要件則是年齡。依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:「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,不罰。」同法同條第2項則規定: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其刑。」

(二)參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:「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,調整其成長環境,並矯正其性格,特制定本法。」少年事件處理法目的主要是考量到青少年身心發展尚未完全,容易受到外界影響,少年犯罪時也往往與失能的家庭環境有關。由於青少年容易受到外界影響,故亦可透過外界協助,將青少年的行為予以矯正,使其回到人生正軌。基於此理念,青少年犯罪不宜使用一般成年人之規範,應先對其伸出援助之手,盡可能的拯救更多受到外界不當影響及失能的家庭環境,而做出不當行為之青少年,給於其第二次人生機會。惟其行為本身並非法所容許,故其行為仍需受到處置。至於未滿十二歲之人,由於其可塑性更高,故僅須回歸教育、社政體系即可。